論我國檢察官不起訴之裁量權
論我國檢察官不起訴之裁量權
舒易求
(湖南風云律師事務所 湖南張家界 427000)
摘要:我國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是刑事訴訟中的自由裁量權的一種,檢察官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在審查起訴時對于符合法律規定起訴條件的特定案件,根據自己的事實認識和價值判斷作出不予起訴的選擇。本文通過對我國檢察官之自由裁量不起訴類別的界定,明確不起訴裁量權的制約原則,分析我國實行不起訴裁量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我國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不起訴;刑事案件;裁量權;檢察官
刑事案件訴至法院通常有私訴和公訴兩種途徑,我國刑事訴訟公訴程序是由檢察機關實施,檢察機關是介于偵查與審判之間對案件進行過濾的公訴機關。檢察官在接到案件后,依照法律的規定及自己的價值判斷,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哪些情形下的案件決定不起訴呢?
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偵查機關經偵查終結移送來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沒必要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而作出的不向法院提起公訴的處理決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的不起訴包括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四種類型:(一)絕對不起訴,又叫法定不起訴。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包括兩類案件:第一、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是涉嫌的“犯罪嫌疑人”所為;第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二)相對不起訴,又稱酌定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審查犯罪情節是否屬于輕微,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特點和差異性,以確保法律的正確適用和人權的有效保障,必須進行綜合考慮。(三)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四)附條件不起訴,又稱未成人專屬不起訴。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對于(一)(三)類情形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不起訴,沒有其它自由選擇的空間;對于(二)(四)類情形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不起訴。這里所謂“可以”,是指檢察機關對于起訴與否享有自由裁量權,既可以作出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故本文所探討的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就是指對(二)(四)類案件的不起訴進行自由裁量的權利。
一、不起訴裁量權的制約原則
自20世紀初,刑罰的目的刑理論逐步取代報應刑理論,起訴便宜主義得到發展,檢察官的不起訴裁量權打破了起訴法定主義的束縛,不起訴裁量權也逐漸被國際社會所承認,我國不起訴裁量權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通過確立裁量不起訴制度賦予檢察官一定的裁量權,并希望借助它實現一定的價值目標。檢察機關只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法律設定的條件、自身的行為準則和個人的價值判斷,就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判斷,如果超越了這個范圍,則不能稱為裁量權,而是明顯的濫用此權力,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中都將被否定。不起訴裁量權體現了人為的價值觀,賦予了檢察官自由判斷的權力,但這種價值觀與權力并不是為所欲為的胡亂判斷,它是有一定的界限的,是需要法律予以認可的。
?。ǘ┻m當性
不起訴裁量是對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符合起訴條件,但其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或者是具有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且量刑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進行可以不起訴處理。到底是否作出不起訴決定,就需要檢察官通過獨立判斷進行合理處理。不起訴裁量權的核心是對已經具備起訴條件的刑事案件是否酌情不起訴,這個不起訴結論一定是能夠達到刑罰目的刑功效,是公正、合理的處理決定,或者至少沒有明顯的不公平和不當之處。
?。ㄈ┆毩⑿?/p>
不起訴裁量權是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重要表現形式,是檢察機關獨有的權力。因此,檢察機關行使不起訴裁量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有行使裁量獨立性。檢察機關只要根據案件的事實,獨立的適用法律,不受外來因素左右,獨立的作出是否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判斷,獨立的行使檢察裁量權,其作出的決定具有確定性和拘束力。不起訴裁量權的獨立還表現在檢察官的獨立性,即不起訴裁量權的具體審查、判斷主體只能是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檢察官,其他人員均無權行使此權力。
二、不起訴裁量權問題及完善構想
不起訴裁量權是檢察官行使自由裁量的一種特殊權利,是司法實踐不斷完善的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要求。但由于各地檢察機關評判標準、內部政策、個人素養差異等原因,不起訴裁量權的行使也暴露了諸多不如人意的問題。應起訴而不起訴,不應起訴而起訴,對案情相同或者近似的案件區別對待,有的提起訴訟,有的卻不起訴,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本可以酌情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本可以審查篩選,不必起訴的案件,流向了審判程序。我們經??梢钥吹竭@樣的現象,由于上訪、拆遷糾紛等緣故,案件原本沒有起訴的必要,甚至未達到起訴的標準,但因過多考慮政府面子或者形象工程管理,尤其是迫于政府的直接壓力,檢察機關往往戴著裁量權的帽子迎合政府部門草率起訴。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代表社會正義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但檢察官素質的不盡相同,由于人性本身的弱點,為了滿足自己內心的私欲,或是故意大事化小,或是打擊報復,而故意枉法裁量,濫用不起訴裁量權。
檢察機關作為審查起訴部門,把好刑事案件進入法院的門檻關,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是至關重要的,盡管不起訴裁量權制度還暴露出諸多缺陷,但仍然可以迎難而上,尋找出解決之道。
(一)構建法院準許制度
法院準許制度是對原預審制度的范圍擴大,它是及時、初步查明或者核查案件事實的一項訴訟活動,它的準許包括兩類:第一、預審起訴決定。它是對檢察機關起訴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等予以初步審查,預審檢察機關的起訴決定,對于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不必起訴的刑事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于證據不足的,應當通知檢察機關補充材料,從而不輕易啟動審判程序。這種準許制度的實施,可以把不必起訴案件的最后關口工作前移,以確保刑事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出司法公平公正的要求,提高訴訟效率。第二、核查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既要賦予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裁量權,同時又可以借鑒德國的做法,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要經法院同意(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決定不必法院同意,這不在本文討論之內),以確保案件處理的慎重性,堵住檢察機關不起訴裁量權的不當適用和錯誤運用。
?。ǘ┰O立起訴證據開示程序
辯護方的權利保障和充分參與,是不起訴裁量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同時也有利于檢察機關不起訴裁量權的正確行使。辯護律師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支重要力量,它沒有公權力的攝入,滋生腐敗的幾率也非常小,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保障辯護律師更多的知悉權,更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同時也有利于配合、監督檢察機關正確裁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辯護律師可以通過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方式知悉案情。但實踐中,律師的知悉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閱卷難,要讓辦案機關聽取辯護方的意見更難。面對國家機關的強勢行為,辯護方感到為難。于是,我們可以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在審查起訴階段,設立正式的證據開示程序,那么辯護方就有了案件知情權、發表意見權的程序保障。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和建議,對律師的觀點予以參考,兼聽則明,即可減少案件的爭端,又可確保檢察官正確的行使不起訴裁量權。
(三)提高檢察官個人司法素質
檢察官是國家的工作人員,是法律尊嚴的捍衛者,提高檢察官個人素質,培養優質精英法律工作者,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任務。司法隊伍建設中檢察官個人素質參差不齊,不乏有人以權謀私、打擊報復,濫用不起訴裁量權,破壞法治建設,貶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損害了司法機關的整體形象,因此,檢察隊伍素質的提高至關重要。檢察官個人素質的提高,需要自身不斷學習,不斷反省,同時也需要一個積極向上的氛圍,檢察機關應努力為單位工作人員創造良好的學習機會,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培訓學習,促使檢察官隊伍精英化,使其深刻領會裁量權的真正內涵。誓守憲法和法律,堅守檢察官誓言,堅守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真正做到學法、懂法、用法,合法合理司法,努力捍衛法律的尊嚴。
?。ㄋ模┩晟苾炔勘O督機制
合理的監督是廉政建設的必要保障,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必不可少,而內部監督更是尤為重要。內部監督機制完善了,能很好知道具體的問題所在,能更好地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的正確行使,具體做法:1.設立專門的監督部門。專門監督部門成員應當由資深檢察官、特定律師以及人大代表組成,賦予監督部門一定監督權,保障監督權順利的實施,發揮團隊智慧的力量,互相提醒,互相監督,對不當、濫用不起訴裁量現象予以及時糾正,加強對此權利的制約監督。2.確立檢察機關內部評比制度。檢察機關依法制定相關量化標準,對檢察官處理的案件進行評價總結,對優秀的檢察官予以獎勵,對工作錯誤、嚴重失誤、不負責任的檢察官予以批評指正,重者追究責任,使濫用裁量權、以權謀私的檢察官受到更多束縛。3.實行案件內網公示制度。案件內網公示即檢察官將自己處理的案件在檢察機關內網公示,以便于其他檢察官參考、上級檢察官監督。如此重重把關,環環相扣,通過嚴謹的審查監督,對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的正確行使具有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 樊崇義.《刑事訴訟法修改專題研究報告》[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4.
[2] 王守安.《檢察裁量制度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
[3]陳濤.檢察官自由裁量權和不起訴裁量權的內涵及特征[J].法制與社會,2012(2).
[4] 李鵬.我國檢察官起訴裁量權制度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
[5]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六版)[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