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古代刑罰制度的風雨歷程 ---以主刑為軸分析
論古代刑罰制度的風雨歷程
---以主刑為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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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罰是刑法的重要內容,是隨著國家的出現,刑法得到確立之時,便也因此誕生并在歷史的長河中不斷發展與演變,發揮著其特有的價值功能。本文從中國刑罰制度的產生、發展演變及特點進行梳理與論述,讓人更深入地了解中國古代刑罰制度,希望能為現代法治建設有所啟發和參考。
關鍵詞:刑罰制度;主刑;發展演變;價值
在研究中國刑罰制度的過程中,古代刑罰制度是一個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古中國是一個重刑主義國家,因此刑法在古代中國非常發達,對中國古代社會生活也具有非常深刻的影響。刑罰是隨著法律制度的建立而出現,并在往后的歷朝歷代中不斷損益、不斷發展,并伴隨著時代的發展開始了其不斷積累、不斷演變,并最終發展成為一個體系完備、內容精深、蘊涵著中國傳統文化底蘊的龐大的法律體系。中國古代的刑罰從最初的簡單懲治手段不斷演變并最終形成了一個內容繁雜、結構嚴密、具有廣泛的社會調解功能的刑罰體系,其存續時間之長,適用范圍之廣,對古代中國社會生活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一、刑罰制度的起源
研究刑法,離不開對刑罰制度探討,那么中國的刑罰制度從什么時候就開始有了呢?學者有不同看法和爭論,歸納起來主要有:一、源于習慣說認為在原始社會時期,人們對敵人或者傷害集體利益的成員所做出一些習慣性的懲罰,而這些習慣性的懲罰也就是刑罰的起源;二、刑起于兵說認為刑罰最早來源是用于對違反紀律的士兵的懲罰開始的;三、刑起源于夏代說認為刑罰起源夏朝的刑法。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最有說服力的,因為法律與國家都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中,國家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而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需要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故而法律(包括刑罰)的確立是建立在國家產生的基礎上的---最早理應是夏代。
二、習慣法刑罰制度建立
(一)奴隸制五刑產生于夏商時期
夏朝建立后,為了鞏固其政權,吸收了有苗氏部落推行的刖、劓、黥等懲罰措施,同時加以損益,形成了以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刑罰為主的刑罰制度。墨刑是一種在罪犯的臉上或者額頭上刺上文字或者圖案,再沾染上墨,以此來作為遭受此種刑罰的罪犯的一種標志的刑罰;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的一種刑罰;刖刑是砍去受罰者左腳、右腳或者雙腳的一種刑罰;宮刑則是用利刃割掉罪犯生殖器的一種刑罰;大辟就是死刑,例如賊、昏和墨三種罪都要適用大辟,奴隸制五刑初步確立,從此影響中國數千年之久。殷商時期,統治者們沿用夏代五刑,并將其作為國家的主要刑罰正式確立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另外當時也已出現了后世的贖刑和徒刑的雛形,引為后比。總的來說,夏、商兩代的刑罰是以奴隸制五刑為主,主要是肉刑和死刑,特別殘酷。
(二)奴隸制五刑初步發展于西周時期
西周時代,政治穩定,經濟繁榮,是奴隸社會最繁盛時期,其法律制度及刑罰體系很大程度上繼承了前代的內容,延續了夏商時期的奴隸制五刑。西周是以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刑罰作為整個國家的主要刑罰,并進一步發展光大。較之于夏商時期,西周時期的奴隸制五刑適用范圍更廣,處罰程度也更為嚴苛,奴隸制五刑在西周時期得到初步發展。
三、成文法刑罰制度全面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后,其法律制度也隨之轉變為封建制性質,刑罰制度也以文字的形式被寫入律令中,在商鞅、李斯、韓非子等一大批著名的法家學派思想家、政治家、學者的主持和推動下,以法家重刑主義理論作為立法和治國的刑罰體制最終發展成為一套繁雜而又嚴密、殘酷而又嚴苛的成文法刑罰體系,刑罰主要有:①生命刑即死刑,據文獻資料記載,死刑的執行方式達數十種之多,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有:族、阬、具五刑、車裂、腰斬等。如最高司法長官廷尉李斯就是被秦二世以謀逆之罪適用腰斬和族兩種刑罰處死。②身體刑即肉刑,繼續沿用奴隸社會時期的墨、劓、宮等肉刑,有時也與勞役刑結合起來對犯人使用。③身份刑即剝奪犯人的爵位、官職等政治身份的刑罰,主要適用官吏和貴族以及立有功勞的軍士犯人。此外,秦朝還創置了勞役刑、財產刑、流放刑、恥辱刑等。這些刑罰制度在漢代幾乎是全部被承繼并發揚光大,其中肉刑一度被廢除。秦漢時期的刑罰制度為后世統治者所借鑒,并在一定程度上沿用,繼續發揮著巨大而深遠的影響力。
四、封建制五刑確立和刑罰儒家化
(一)魏晉南北朝時期封建制五刑雛形形成
魏晉南北朝時期,刑罰制度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存在數千年之久的肉刑全面被廢除,徒刑、流刑等新的刑種被正式制度化。《北齊律》將死、流、徒、鞭、杖五種刑罰正式確立為法定刑罰,這標志著后世的封建制五刑的雛形開始出現,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轉變,刑罰趨向文明化。
(二) 隋唐時期封建制五刑確立
《開皇律》是隋朝法制史上的一部經典著作,被當代學者倪正茂贊譽為“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它吸取了前朝法制發展的豐富經驗,并在此基礎上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在刑罰制度方面,《開皇律》首度正式確立了重輕有序、規范而完備的以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為內容的封建制五刑體系,共計五刑二十等。它較于野蠻而殘酷的奴隸制五刑而言,可謂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順應了中國古代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的歷史趨勢。到了唐代,出現了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繼續繼承隋朝封建制五刑,但其順序排列反過來了,依次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并與禮融合,共同發揮功效,刑罰制度趨向寬緩。為此,封建制五刑完全建立, 并一直為往后的封建王朝所沿用。
五、刑罰制度出現歷史性倒退
(一)宋元時期刑罰制度新變化
宋朝基本上承襲了唐律的刑罰制度,但也有改變:(1)“折杖法”的頒行,是將除死刑外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折換成臀杖和脊杖,以便緩和當時的社會矛盾。(2)管置刑的創設,將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區進行改造從而達到懲治的目的,其性質類似于當今的管制刑。(3)配役刑的廣泛使用,常附加黥刺和杖責二刑。但多為刺配,其中刺就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復活;配是指流刑的配役。(4)凌遲刑,是一種將人身體上的肉用刀子一刀刀割去,從而使受刑者極端痛苦,慢慢死亡的一種極其殘忍的酷刑,元、明、清三代繼續沿用。元朝是少數民族王朝,其刑罰制度呈現出民族性和包容性的特征,帶有許多民族傳統內容如奴隸制五刑中的黥刑和劓刑得以適用,還出現了“醢”、“剝皮”等許多法外酷刑。因此宋元朝刑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歷史倒退性。
(二)明清時期刑罰制度異常嚴苛
明朝時期除保留兩宋以來的凌遲刑、刺配刑外,又增加了充軍刑。充軍地點分極遠、煙瘴、邊遠、邊衛、沿海和附近五等,而刑期則分為終身和永遠兩種,并將廷杖制度化,還創設了梟令、枷號、枷項、發遣等殘酷刑罰。《大清律例》沿襲隋、唐以來建立起來的以封建制五刑為主的刑罰制度,但也創設了“發遣”,將罪犯發往邊疆地區為駐防官兵充當奴隸,或者發遣至邊疆地區當差,把死刑分為斬絞二種,還有許多非法定之刑,如凌遲、梟首、戮尸等野蠻殘酷刑罰。
(三)古刑罰制度終結于清朝末期
清朝末期,西方先進思想涌入中國,人民的意識開始覺醒并逐迅速提高,日益強烈要求建立一個更加文明、人道的新的刑罰制度。清政府迫于形勢的需要, 為了挽救即將潰敗的封建王朝,1910年公布了《大清現行刑律》,廢除了凌遲、梟首、戮尸、刺字等殘酷的刑罰刑罰及緣坐制度,將笞杖刑改為罰金、苦役,并停止刑訊,確立了以罰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分斬、絞二等)等為主要內容的新刑罰體系。1911年公布了《大清新刑律》,把刑罰確定為死刑(僅規定了絞刑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罰金等五種主刑,從刑則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財產兩種刑罰。為此,正式宣告長達數千年的中國古代刑罰制度退出歷史舞臺。
結語
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產生及其演變的根本原因是其背后反映出的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發展與統治階級的階級屬性,以及由中國傳統文化中所蘊含的刑罰理念共同決定的。中國古代刑罰制度,隨著作為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的產生應運而生,從習慣法模式向成文法形態轉變,再到刑罰儒家化,使得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最后又在宋元明清時期出現歷史倒退現象(即由寬緩趨向嚴苛)乃至退出歷史舞臺。這種種跡象無不反映出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發展歷程與階級斗爭的形勢,為我們呈現出中國古代人們的社會生活狀態,期盼在今后法治建設中加以深思和有效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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