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進路分析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進路分析
舒易求
(湖南風云律師事務所 湖南張家界 427000)
摘要: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是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典實施32年來的第二次修正。這次修改的地方眾多,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項之一就是從立法層面上首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制度,這無不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本文著眼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現實,從其內涵、立法解讀、適用范圍和程序啟動以及程序監督等方面進行了立法、實踐和學理上的分析。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人權保障;程序規范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人類刑事訴訟立法和證據立法對人權和自由給予充分保障的一個縮影,也是自由、人權等法律價值在訴訟立法中的有力體現。在當今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大都制定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我國遵循國際上通常做法,對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采取絕對的原則予以排除;對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采取裁量原則予以排除。排除后的證據,不考慮其真偽均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在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直是眾多學者和司法實踐者非常關注的一個領域。之所以關注,這是因為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程度實施和如何運用還有不同聲音和態度。無論怎樣,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保障人權、遏制非法取證行為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價值,它的運用會逐步得到認可和采用,但我們要清楚的知道,目前這一規則的正確實施和恰當運用依然存在不少困難。當然,一條重要的規則,是需要經過時間思考和實踐的檢驗,才能趨向成熟和得到發展、豐富。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涵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源自于英美法,在美國獲得重要發展,現已成為眾多國家認可的重要證據規則。在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一項重要的刑事程序性證據規則,其所要排除的非法證據是指公安、檢察、海關緝私等偵查部門通過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和以違反法律程序方式收集到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實物證據。非法言詞證據是指通過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使用暴力、 威脅等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的陳述。非法實物證據通常是指通過違反法律程序方式收集的且無法糾正的物證、書證。那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是在刑事訴訟(這里不討論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對非法證據是否進行排除,涉及啟動、審查、認定與排除的程序性規定的證據規則。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解讀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0年聯合發布的)(以下簡稱《兩院三部的兩個規定》),就已經基本上確立了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推進過程中的重大進步,也是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改前的試金石。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法),大篇幅地吸收了《兩院三部的兩個規定》的內容,在法律層面上正式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制度。
從新刑訴法第54條第一款,不難看出二層涵義:一是在刑事訴訟中,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不能被采納為證據使用,實行絕對排除規則;二是在刑事訴訟中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是否排除,實行有分別的排除規則:1、如果該物證、書證不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怎么具體處理立法未予明晰,當然其結論是可以采用的;2、如果該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是否采用,分兩種情況處理:(1)在能夠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之后,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2)確實不能補正或者解釋不合理的,要予以排除。
新刑訴法第54條第二款明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的辦案機關不能把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也就是說所有的非法言詞證據和符合排除標準的非法實物證據,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不得被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另外,新刑訴法第55條、56條、57條、58條分別從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訴訟參與人各個角度,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的具體規則做了相應的規定。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年6月27日聯合發布的)(以下簡稱《兩院三部新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各個環節規范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從操作規程上進一步明確了具體程序。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
根據新刑訴法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僅適用兩類非法證據,沒有涉及到像美國所規定的派生證據即“毒樹之果”問題。適用的兩類非法證據,在理論研究上稱為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在立法上具體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通過暴力、刑訊逼供等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者通過違反法定程序方式收集的物證、書證,當該物證、書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時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既不能補正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適用排除范圍。一方面,建立非法言詞證據的絕對排除,毫無保留,另一方面,實行非法實物證據有條件的排除,也稱相對排除或者裁量排除。對于非法實物證據采取放寬的態度,只限于物證和書證,也不是必然的適用對象,首先要采取挽救措施,應當改正或者給予合理的解釋,否則,它不能確定物證、書證的基礎,方才列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
四、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啟動
根據新刑訴法第56條規定,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啟動模式有兩種:一是審判人員可以依職權啟動;二是通過當事人的申請來啟動。審判人員依職權啟動,不受時間段的影響,只要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的任何時候有發現可能存在新刑訴法第54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就可以啟動法庭調查。當事人申請啟動,主體除了當事人外,還可以是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的時間,原則要求是在開庭審理前提出;如果非法證據隱藏很深,只是在開庭審判后法庭調查終結前發現的,法庭也應當啟動;如果是在一審審理終結后發現的,在二審中也要啟動。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啟動這一程序,需要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即應當提供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以此避免不負責任地隨意申請,延誤訴訟時間,浪費司法資源。
五、偵查人員亮相法庭出庭作證
非法證據排除最后把關機關,也是最有效認定和排除部門是法院。其實,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于有無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查證十分困難。根據《兩院三部的兩個規定》、新刑訴法以及《兩院三部新規定》,確立了窮盡現有證據材料不能排除證據非法性的前提下,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出庭作證制度。即法庭在審理中,對審判前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未能排除合理懷疑的,首先第一反應是要求公訴人提供書面材料或者訊問過程錄音錄像進行核實;如果還不能排除懷疑的,其次是考慮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出庭作證;如果仍然不能排除懷疑的,這時就需要偵查訊問人員出庭說明涉嫌證據收集過程情況。新刑訴法第57條規定,在法庭調查的過程中針對證據的合法性,檢察院負有證明責任,當檢察院所掌握的材料不足以證明時,偵查人員可以亮相法庭出庭作證,就其執行職務情況、辦案過程出庭說明情況。偵查人員亮相法庭的可能性有三:一是檢察院提請法院通知偵查人員出庭說明詳細情況;二是偵查人員主動要求出庭說明情況;三是法院認為必要時自己主動通知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同時可以接受法庭、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提問,便于取證手段、方式的查明。
六、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監督
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是相對比較封閉的,人民群眾、新聞媒體等是不便監督的,目前能夠有效履行此監督職權的是有權的職能機關。根據新刑訴法第55條規定,承擔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監督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啟動監督程序的前提有兩種途徑:一種是自己在辦案中主動發現線索;一種是被動接到報案、控告、舉報。無論何種途徑均應該啟動監督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如果是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報案、控告或者舉報,適合新刑訴法第56條第二款規定,是要提供相關證據或者線索的,檢察院對于當事人方所提供的相關線索或者證據,應當深入調查核實,同時承擔證明該證據系合法取得的證明責任。檢察院經調查,發現確實存在輕微違法方法收集證據,督促糾正;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偵查人員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一旦發現存在的非法證據就不能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總之,隨著司法制度朝向法制化、民主化發展,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治理念不斷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人權保障的問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其發展道路上作為一盞明燈為案件事實的查明、真相的發現做了程序上指引和導向,在追求打擊犯罪的同時,又要確保人權保障;在保證實體公正的同時,又開始日益注重辦案程序過程的公正合法性。我們通過司法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制度同樣也能得到巨大發展,成為切實維護人民權利、保障司法權威的“利刃”。 2013年實施的新刑訴法從立法層面上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已經進入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對我國人們傳統法律觀念和法治理念轉變有著非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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