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醫療事故索賠,這些事項需注意!
律師提醒:醫療事故索賠,這些事項需注意!
一:復印封存資料要及時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病歷資料包括兩部分,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客觀性病歷資料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觀性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復印,對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雖不能要求復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復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如果不及時復印封存病歷資料,一來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二來即便院方未篡改病歷,患方也可能產生懷疑,不管是哪種情況,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莫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據此規定,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醫療機構不能盡到前述證明責任,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醫療機構要盡到前述舉證責任,只能選擇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醫療機構如果不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要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應當由醫療機構提出,索賠方千萬莫主動申請。
三:行政調解與司法救濟可選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據此可知,除自行協商外,解決糾紛的途徑有二:請求行政調解或尋求司法救濟。
行政調解是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當事人先選擇行政調解,有助于快速地解決糾紛獲得賠償,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速度。先行申請行政調解或者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四: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可選擇
多數情況下,遭遇醫患糾紛都會發生請求權競合的問題。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時,醫療機構適當地履行義務,則構成違約;而如果是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則構成侵權。患者為了更有利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追究醫方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